濮如明向本报称﹐他离婚时将房子分给其前妻﹐她于临死前要女儿在场作证﹐表明她死后要让他继续居于该屋﹐至他过身為止。然而﹐该份由死者﹑女儿及父亲三人在场﹐由濮如明打字写出的遗嘱﹐由于死者及证人都没有在书上签名﹐同时两名证人会涉及遗嘱内的利益﹐故在法律上无效。
根据多伦多房地產法律顾问网站www.homelegalcost.com向安省省民提供的忠告﹐一份亲自完全手写并有签名及日期的遗嘱﹐在安省属合法文件。然而﹐安省不接纳拍摄录影带為合法遗嘱。
该网站称﹐若死者并无留下遗嘱而据现时法例进行分配的话﹐仍生存的配偶会自然获得遗產中的首20万元﹐其餘款项则由配偶及子女平均分配。
若然只属同居﹐而死者并无留下遗嘱的话﹐同居的配偶不会与结婚配偶获得同样的权力﹐故立下合法的遗嘱更為重要。
www.communitylegalclinic.ca网站强调﹐任何18岁以上的安省省民都可立遗嘱﹐但法例规定﹐立遗嘱时要「神志清醒」﹐清楚正在做什麼。
倘若自立遗嘱而不是亲自完全手写﹐即全部或部分是打字写成的话﹐立遗嘱者要于两名证人面前签名及写下日期﹐而该两名证人也要签名﹐同时该两名证人不能于遗嘱中获得任何东西。
立遗嘱须小心无误 死后难翻案
该网站劝告省民立遗嘱时要小心查看全无错误﹐否则﹐至过世后看遗嘱时才发现出错便太迟。
若然自立遗嘱﹐通常于首段写下自己的全名及住址﹐也可声明之前立的遗嘱都属无效﹐现重新再立。
遗嘱第两段写出日后负责遗嘱执行人(executer)的名字。此人﹐或超过一人要18岁以上﹐同时要先问对方会否愿意做。
跟着便可开始写下还债事宜﹐及对其财物及物业的分配。例如可声明遗產要先用之还清所有债务﹐包括付殯仪馆费用等。
随后便可列出谁人获那些物品﹐其后才列出谁人可获分配餘下的遗產﹐也可指定子女达至例如18岁以上时才可获分家產。
遗嘱最后一段可声明是自己签名﹐该遗嘱共有多少页纸及签名的日期等。跟着便可亲笔签名。
倘若不是亲自完全手写﹐便要加写一段声明是于两名证人面前签名﹐而该两名证人也于同时签名。其下要有两名证人的签名及地址。
倘若死者并无遗嘱﹐其财產要根据法律来分配﹐可能与死者意愿不符。第二﹐由于并无遗嘱执行人﹐故需要向法庭申请委派某人做该项工作。第三个问题﹐是分配死者财產时会因而遭受延误﹐同时要付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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