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报税必读: 我在加拿大有报税义务吗?如何报税?

我们华人新移民, 特别是投资移民, 可能会面临两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1)保住移民身份, 2)税务。因此, 一些中文报纸上刊登大量的广告, 以吸引那些"病急乱投医"的移民。弄得不好, 这些新移民, 反而遭受财务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往往会用国内的习惯思维方式, 来处理自己在加拿大的财务税务问题, 包括所谓的"海外资产申报。正确的态度是, 少听那些"道听途说"的传言, 不要被"专家"迷惑, 取得正面和正确的信息, 才能少走弯路, 避免遭受财务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更多加拿大税务资讯, 请点击加拿大税务局的网站  http://www.cra-arc.gc.ca/menu-e.html 

你在加拿大有没有报税的义务,是一个要先厘清的问题。它和你在「税法上的身分」有很大关系。请注意,这和你是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没有必然的关系。当身分确定后,就能确定你该如何报税。首先应认识以下几个税法上的名词,可有助报税:

(一)税务居民(resident of Canada for tax purpose)

在加拿大所得税法上对所谓「税务居民」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原则上如果你的「家」在加拿大,加拿大是你经常、正常且习惯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你在加国建立了居住的联系时,你就是加拿大居民。

这些联系包括:1.居所:在加拿大有「家」,不论房子是买的或租的。

2.你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未满19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9岁以上身心残障、依附你生活的亲人在加拿大。

3.你个人有财物和社会联系在此,例如在本地有家具、衣物、汽车、银行帐户、信用卡、省医疗保险、驾驶执照、职业会员、其他会员资格、领取儿童福利金(Canada Child Tax Benefit , CCTB)等。

上述所提到的联系,前二类是显著(significant)因素,第三类则属次要考虑。根据这样的定义,若你很容易就可以判断自己是税务居民。这样你必须依据加拿大税法申报全世界的所得(而不只是申报本地银行的利息收入,或把海外薪资或投资收入象征性的申报一些,缴一点税就交差了事!);税务居民身分使你可享有一些扣除额,或联邦与省分的税务减免额;你可能需要申报海外财产。

(二) 事实居民 (factual resident)

即使你大部分时间、甚至整年都住在海外,但因为在加拿大一直维系着显著的居留联系(如前述之居所、配偶、受抚养亲属),税法上仍「算」你是事实居民。比照税务居民,仍须把全球的收入纳入所得申报海外资产。报税时,是采用居留联系所在之省份的税表(例如:配偶住在温哥华,就采用卑诗省的税表)。

三、视同居民 (deemed resident)

先决条件是在加拿大没有居留联系,如果有以下二种情形的任何一项,就会被视同加拿大居民:(1)在一年之中停留在加国的时间累积起来达到183天,或超过183天;(2)加国政府驻海外的公务员、军人或其海外学校的员工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机构计画下工作。如果你属于「视同居民」,你的受扶养亲属(如子女)也适用此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183天法则。在计算你留在加国的天数时,应包括:在加拿大的大专院校就读的天数、工作的天数和度假的天数。即使不满一天(例如:搭机抵达加拿大机场的时间已是晚间11点),仍然要算一天。但若在美加两国间通勤,通勤的天数不算。

根据183天法则,被认定为「视同居民」的另一条件是:根据你另一个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税务协定,你被认定是该国的居民。例如中加之间有税务协定,据协定,你必须算是中国居民,才有必要根据你在加国停留的天数来判定你是不是「视同居民」。如果根据协定,你已被判为加拿大的居民,那你就是税务居民。

作为「视同居民」:须就整个年度申报全世界所得(包括加国境内和境外);可享有税务抵减项目;须缴联邦和联邦附加税(一般居民缴所居住省份的省税);只可抵减「联邦」的税务减免额,而不能抵减「省」的。

短期游学的人、陪「公子」读书的爸爸妈妈、帮媳妇或女儿带小孩的长辈们,虽然你没有办移民手续,在这里也没有租房子、买房子,一年停留在加国的天数累积起来达183天或超过183天,可能就须比照居民报税。

四、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

如果你正常的、经常的、习惯上居住在另一个国家,且不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没有显著的居留联系,且整年住在加国境外,或一年中在加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也非加国政府驻外人员,你就可以是非税务居民。

作为非税务居民,你须就加拿大来源的所得付税。至于要付那一种税,取决于收到的所得型态,有的须报税,有的不必。但基本上,非税务居民没有义务申报加国境外所得或海外财产。

五、视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根据自1998年2月24日起生效的加拿大税法,若你是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而你又同时被认定是另一个与加拿大有签订税务协定国家(例如中国或美国)的居民时,你在税法上就被认定为「视同非居民」。

作为视同非居民,在加拿大税法上一切的待遇比照真正的非税务居民,重点是:没有义务就加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提出申报。

视同非居民和真正的非税务居民有什么不同? 「视同者」可能在加拿大有显著的居留联系(所以本来应该算是事实居民),但因为与另一个国家(例如:中国、美国、新加坡、南韩、马来西亚等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有更紧密的居留联系,依据「归属认定法则」(Tie Breaker Rules),算是该国的居民,于是你依据税务协定成为「视同非居民」。

什么是「归属认定法则」?意指双方打成平手(tie)时,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胜负。当你在加拿大和美国都有居留关系(dual residency)时,在税务协定中订定条款,来判定你在税务目的上算是美国居民或加拿大居民。

虽然各国与加拿大所签订税务协定对这项法则的条款不尽相同,但一般分为五层,前面的层次凌驾于后面的层次,也就是说如果从第一条叙述即可判定你是属于某国的税务居民,就不必用第二条叙述去判断。这五层分别是:永久性的家、个人及经济关系,何处更紧密,亦即生活重心所在、习惯性的居所、国籍、合法权力机构。

例如你依加拿大及美国的国内税法均被视为是居民,而你只是在美国有永久性的家,按上述归属认定法则,你算是美国的税务居民,加国的非税务居民,即使你在美国只有工作签证,而没有绿卡或公民身分。若你在两国都有永久性的家,或在两国都没有永久性的家,则须就次一层个人及经济关系或生活重心来判定。若在加国的比较紧密,你算是加国的税务居民,美国的非税务居民;反之,若在美国有较紧密的经济关系,配偶及子女都在那里,则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而这种非税务居民的身分是被「视同」的。

●与加拿大签订税务协定的国家超过80个,想知道包括哪些国家,了解协定的内容,可上加拿大税务局网站(http://www.cra-arc.gc.ca/)搜寻tax treaties,然后选择你想要了解的国家,就可找到相关资讯。例如,中加税务协定的第四款居民,就有前面所提及的tie breaker rules。

●台湾、香港与加拿大之间并没有税务协定,所以在加拿大建立了显著的居留联系,原则上是税务居民或事实居民。而在中国大陆居住的台湾人或香港人,若在中国有报税的义务,依中加税务协定算是中国的居民,就有可能成为视同非居民。

今年我该报税吗?

有了报税义务,不表示你今年一定要呈报税表。但如果有以下状况,则「必须」要报,不报可能被罚:

1.年度内须付税(预先扣缴的税金不够,需补缴差额)

2.收到税务局要求申报所得税的通知(request to file a return)。报税在英文是说file a return,return是指报税表。有些情况下,你可能会收到税务局的「要求」,不能不予理会,要尽早回覆。税务局会催人报税,有可能是你一向都有报税,突然这一、二年没收入,或到亚洲去就没申报了。所以若你想回流走人,最好别突然失踪,你应该申报成为非税务居民那一年(也许是部分年度)的税表,告知税务局你成为非居民的日期,也可能要交待离境税。

3.当年度你有资本财(如证券或房地产)出售(不论赚赔),或有实现应课税的资本利得(例如互惠基金,或信托分派了利得给你),或前一年度曾提列资本利得准备金(capital gain reserve)。

4.曾溢领老人年金(Old Age Security)或就业保险给付(EI benefit)而须缴还。

5.由注册退休储蓄计画(RRSP)支领之购屋计画( HBP)及终身学习计画(LLP)未依规定足额缴还。

6.薪资或自雇所得超过3500元,而需供款于加拿大退休金计画(CPP)。

7.你和配偶elect(填报选项)要split(摊分)退休金。为了分散所得达到节税效果,你必须要报税。在加拿大税法上,报税义务人可根据税法做某些选项(election),而达到某种税务目的,通常需要填表或写信说明。

8.当年度收到工作所得税务优惠(WITB)的预付款(advance payments),这便需要申报当年度税表以有所交代。

有时,申报虽不是一种义务,但有以下情况时,你最好还是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因为不申报就无法享有以下好处:

申请退税;申领商品服务税补助(GST/HST Credit);你本人或配偶要开始或继续领取儿童福利金;本年度未利用之学费;教育及教科书款的税务减免额要求递延至以后年度抵减税款;年度内收入是可以供款给RRSP,为维持RRSP的供款限额之正确完整,应申报当年度之个人所得税;年度内非资本性损失,申报了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抵用。

不是所有收入都要课税


有些个人资金的来源不须课税,在报税时并不需要纳入所得。若有朝一日税务官找上门查税,你对下列项目可以放心:

1.任何GST补助、儿童福利金、或与其相关的各省儿童福利金补助计画。

2.由各省提供的子女补助(child assistance payments)或给残障子女的资助。

3.犯罪案件或车祸中的受害者,收到省政府机构的损害赔偿金。

4.彩券(lottery)、赌博及得奖(prize winning)。由摸彩、奖券中奖之彩金,不必纳入所得;唯有与薪资有关的奖金,须纳入薪资类所得。

5.受赠与或继承遗产:收受财产的一方(受赠人或继承人)是免税的。

注:对赠与人或去世者的一方,除了一些少数例外,如配偶之间移转外,均被视为以财产移转时之公平市价(fair market value)出售。因此赠与人(或逝者)须就其所赠财产之增值部分所实现之资本利得课税。而受赠的一方视同以财产移转时之公平市价作为成本取得财产,日后受赠人实际出售或移转财产时,再据以计算所实现之资本利得或损失以课税。你在加拿大读书,父母是非税务居民,他们寄钱来供你求学和生活所需,寄来的钱算是赠与,不是你的收入,不须课税。另外,父母将名下自用住宅(且是他们的主要住宅)过户给你,你接受赠与,这不是收入,当年度不须报税,因为加拿大没有以赠与物为课税标的物的赠与税。

6.因参加作战导致残障或死亡,由加拿大或其联盟国所支付的补偿或抚恤金。付款国若为联盟国,该款项在当地国必须是免税的,在加拿大才会属于非课税所得。

7.亲人去世,从人寿保险收到的死亡理赔金等。

8.工会所给的「罢工给付」(strike pay)。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收入虽不必纳入所得,但从这些收入款项赚得的所得,例如:中「649」得到的彩金或父母赠与的钱,不算你的所得,但若存到银行或投资得来的利息、利润,则须纳入所得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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