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星期二

案例分析在加拿大和子女联名房产的利弊

正当加拿大的房市热辣辣﹐赶紧在加息和合併税出击前入市﹐大家最注重的必是投资回报﹑地点好与否﹑价格「笋」与否﹑升值潜质……。且慢﹗先停下来﹐想想一句人人皆知的道理—「讲钱失感情」。再想想﹐人人都关心用最低的价钱买入最「正」的楼房﹐有无反而想想被这个热辣辣的气氛充昏头脑﹐在房契上「写错名字」﹖

有些人考虑过分周详﹐很多人知道由于先人过世时,后人除了要打点一切外,还要处理遗嘱认证费(Probate Fees)。以BC省为例,是以物业价值的1.4%计算。因此只要把物业转到下一代名下,就可以省回笔费用。再者,在百年归老后,任何资产都带不走,都是留给自己的儿孙,所以预先转名或加名就成为一个趋势。 如果在这种「周详」考虑下﹐再加上活跃房市充昏头脑﹐因而一时写错名字,便会惹来一身麻烦。

个案一:因财成陌路人

多伦多房地产律师Bob Aaron 有一宗经验分享,在2009年夏天﹐发生了一宗母子争屋的案例。他说﹐约80岁的Ada 跟丈夫Victor 结婚已50余年。自1995年煺休后,在卑诗省买入一块近25英亩的地皮,打算兴建煺休之居,安享晚年。买入后3年,他们打算把儿子John 的名字加到业权上,共享叁分一的业权。他们就是想到儿子日后都反正会继承遗产,倒不如预先加入他的名字,免去缴付遗嘱认证费。在卑诗省的遗嘱认证费大约是1.4%,换句话说,单单是他们的物业就需缴付超过 $50,000 的遗嘱认证费。

本以为一切相安无事,谁不知当儿子John 成为业权的一分子之后,他就开始大兴土木。他的父母5年内先后借出$552,000建筑费,再加上申请物业按揭的额外$175,000。John 认为父母的物业加上自己的名字,意味着物业由他自动继承。不过,Ada跟丈夫Victor认为这里是他们的煺休之居。

到了这个地步,大家的关係恶化,Ada跟Victor甚至在家中安装警报系统,更换门锁,不让儿子踏入家门半步。2006年年初,Ada跟Victor到安省旅行,探望另一个儿子。他们离开的第二日,John跟妻子Jasmine立即搬到屋中。后来他的父母回来发现,当然要求儿子跟媳妇立即离开,更向法庭申请禁制令,要儿子跟媳妇不能踏进物业範围。他们同时提出售卖物业,不过儿子跟媳妇一于当作看不见,对要求不加理会。

丈夫Victor在2007年逝世,而母亲跟儿子的纠纷案件在2009年夏天进行。Ada提出售卖物业,再平均分配出售所得的收入。儿子则反驳,双亲是暂时替自己保管物业,一切皆因自己曾经破产以及再婚。而且,他认为双亲对在安省的弟弟更好,因此自己理应得到业权一切。

法庭后来的判决,指出John误以为父母把整个物业当作礼物送给自己,可是这个想法不在法律上成立。因此,物业权最终归Ada,儿子跟媳妇则要立即离开,Ada也可自由售卖物业。

因钱失感情

Bob Aaron表示这个案件相信只是冰山一角,很多加国人民为了省回遗嘱认证费,最后赔上亲情和金钱。多伦多黄耀慧律师说,当年老父母和成年子女共同拥有财物时,加拿大法律认定子女的角色仅为财物受託管理人,而非拥有人。除非有力证据能证明父母的意愿就是希望该子女成为共有财物的最终拥有人,否则这份财物将计入父母的遗产总额中,并很有可能为其他遗产受益人分享。 

了解财物分配

黄耀慧律师解释﹐一般情况下,当两个人共同拥有财物、银行户口,或房地产,在其中一人辞世后,在生者便能立刻得到共有物的百分之百所有权,且不需透过任何法律程序主张此权,而这份共有物也不归去世者的遗产之一,在加拿大及其他以英国普通法为法源的国家,这种财物的拥有方式是属「共同拥有业权」(Joint tenancy)。

认识遗产认证

黄耀慧律师说,利用共同拥有做为遗产规划最主要的好处,是避免遗产需要通过法庭的认证手续(Probate)。「认证」是一个公开的法律过程,因此所有呈递法院的文件,包括亡者、遗嘱受益人、遗产总额的相关敏感资料都可能被有心人调阅。此外,特别是在如多伦多的大城市,整个认证过程花上数个月时间完成并不足为奇。不但费时,等待的过程对亡者家属来说亦是心灵的一大压力。最后,如果亡者留下庞大遗产,认证费相对也势必会等比增加。如果年迈的父母能在有生之年将成年子女加入成为财物共同拥有人,便可预先避免认证过程的各种负担 。

然而,共同拥有并非万无一失的遗产规划策略。近年来加拿大最高法院宣示两个举足轻重的判决,值得让所有国民郑重考量以共同拥有作为遗产规划策略的风险及可行性。

遗产纠纷始于目的不明

遗产诉讼案件往往始于兄弟姊妹发现其中一人成为父母的财产共同拥有人之一。当父母过世时,身为共同拥有人便直接获得财产的百分之百权益。常见的案例是住在父母家附近的某甲,有鑑于父母行动不便或身体有恙,主动提议或受父母请託,协助他们缴交水电费、电话费、地税及污水处理费等。为了让某甲方便与银行及市政府沟通处理这些琐事,某甲或其父母便将某甲加入为父母的银行帐户及房子的所有权。这种安排看似方便,但在父母过世后,便会带给某甲及其兄弟姊妹许多问题:父母的目地究竟是想让某甲成为帐户及房子的最终拥有者,还是纯粹为了方便才将某甲纳为共同拥有人?父母的遗愿是否是希望所有子女同享帐户里的现金及房子?当然,如果某甲或其兄弟姊妹之任何一方能提出铁证显示父母的意愿,那么法官的判决就容易了,多半遗产诉讼案缺乏的正是明确证据,这时法官会求助于先已存在的法律认定为判定胜负的出发点。

加国的法律制度
黄耀慧律师再解释加拿大法律对于共同拥有曾有两个相互矛盾的认定,第一个是「赠与认定」。这个认定主张父母因亲情因素,希望将财产留给子女,所以如果他们已经给予某甲财物共同拥有权,那么其他子女(即某甲的兄弟姊妹)便必须提出证据说服法官,推翻此赠与认定。
第二个认定是谓「信託认定」。这个认定主张人只做交易,不做赠与,因此父母给予某甲财物共同拥有权的意图并非是要将财产在去世后送给某甲。在遗产诉讼的角度来看,父母的意思仅仅是要某甲帮忙管理这些共有的财产,所以在父母死后必须将它们交出做为遗产的一部分,供其他受益人分享。如果某甲坚持父母当初是要将共同拥有财产赠与于他,而非做为遗产的部分,那么某甲便必须提出证据说服法官,推翻此信託认定。

个案二: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为了澄清这两个相对的法律认定,并阐明它们在遗产继承法的应用性,黄耀慧律师利用加拿大最高法院针对两个来自安大略省的遗产诉讼案Pecore v. Pecore和Madsen Estate v. Saylor做出指标性的判决。Pecore和Madsen Estate两案,源自因兄弟姊妹对于父母的遗愿无法达到共识而起。共同拥有银行帐户的孩子认为父母当时让他成为共有人的用意就是要在死后将共有财产直接赠与于他,其他子女则认为,父母的用意仅止于让共有人帮忙保管帐户里的钱,这些财产应属遗产的一部分,必须交出来依遗嘱条例分配。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了以下宣示:

一﹑去世者的意愿是判决的主要考量,法律认定只供参考。如果有明确证据表示亡者的意愿,那么法院必然会允以尊重: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那么法院便会依赖法律认定作为推敲亡者意愿的起点。

二﹑「赠与认定」仅适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共同拥有财产。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由于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扶养,所以赠与认定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相反的,成年子女一般不需要父母扶养,所以赠与认定不适用于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共同拥有财产。 

三﹑「信託认定」适用于遗产继承法及年长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共同拥有财产。

在Pecore案判决书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採纳先前一类似案例的判决,表示在现今社会,年长者委託成年子女帮忙处理财务,并为了方便而将后者加上银行户头或房地产所有权状成为共有人,是平常的事。除非后者能提出证据反驳,否则加国法律认定后者仅是此共同财产之管理人,而非受赠人。同时加国法律也认定此财产为遗产的一部分,以供分配于其他遗嘱受益人。

证据充足是关键
什么证据才能有力地说服法官逝者的意图?依加拿大最高法院指示,银行帐户相关资料、财务管理授权书、财物控制及运用歷史、财物的税务申报歷史,都是可供法庭考量的证据。此外,任何逝者生前的律师所能提供客人当时的指示及目的,亦会对案情造成相当影响。

以上讨论显示,如果身为子女的财物共同拥有人缺乏清楚、明确或可信的证据能证明父母的意图,那么即使父母曾口头上同意赠与共同拥有之财物,其财物也相当有可能透过诉讼过程被判定纳入父母遗产的一部分,由其他受益人瓜分。

结语 

黄耀慧律师认为,时下社会明显缺乏互信,猜疑与不安往往是遗产诉讼的起火点。如果一家人没有敞开心门沟通的习惯,相互猜忌的兄弟姊妹便可能因此走上对簿公堂一路。无论读者是积蓄有余的长者,或是正值壮年的子女,都应该正视共同拥有财物作为遗产规划策略将带来的法律问题,并适时徵询遗产法律师之专业见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谘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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