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星期日

中国近半数千万富豪考虑移民 他们在怕些什么?

中国银行私人银行与胡润研究院近日联合发布《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报告显示,中国高净值人群中拥有海外资产的已经达到三分之一,同时,有14%的高净值人群目前已移民或者在申请移民当中,还有近一半在考虑移民。

中国富豪发家靠地产

胡润认为,对比今年“胡润百富榜”1000名上榜富豪和全球前1000名的富豪可以发现,中国富豪在财富来源上与全球富豪有明显的区别,中国有四分之一的富豪的财富来源于地产,而全球富豪从事地产行业的占比还不到十分之一。在制造业的比例上,中国也明显高于全球。

全球富豪最主要的财富来源于金融与投资,而中国在这一行业中的比例与全球相差甚远,另外,在娱乐与文化以及零售行业之间的差距也非常大。

海外投资以地产为主

调查显示,信托产品、股权投资和兴趣投资会成为未来三年吸引高净值人群更多关注的投资项目。

目前有超过40%的高净值人群投资信托产品,胡润表示,尽管这比例还不到一半,但在未来三年内潜力巨大,有41%的高净值人群表示会增加投入或重点关注信托产品。

同时,目前的小众投资产品——股权投资和兴趣投资也可能成为未来热点。

报告显示,受访的中国高净值人群中拥有海外资产的已经达到三分之一,海外资产在其可投资总资产中的平均占比为19%,投资标的以房地产为主。

而在目前没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群中,有将近30%的人在未来三年有进行海外投资的计划,其中,子女教育是这部分高净值人群进行海外投资的最主要目的,有一半将因为子女教育而进行海外投资。

超6成人将让子女接班

另外,还有三分之一的人进行海外投资是为了移民。目前有14%的高净值人群已经移民或者在申请中,还有46%的高净值人群考虑移民。

同时,在投资资产的持有时间方面,有一半的高净值人群选择的持有时间为1至2年,80%的资产持有时间小于两年。

在对财富和下一代的安排上,超过6成的高净值人群倾向在退休后把企业交给下一代,但也有将近3成愿意把企业交由职业经理人。

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美国税法上的美国的“外国居民”

当报税的季节来临,还在移民申请中的外国公民常常为他们的全球收入需不需要在美国报税而烦恼。这种烦恼对于申请EB-1C的跨国公司经理人和EB-5投资移民的投资者尤为明显,因为他们在美国境外的收入非常可观。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了解,谁的收入必须在美国报税。

通常来说,除了一些交换学生和工人,所有在美国境内进行的商贸或通过美国境内的财产取得的收入都是需要在美国报税的。简单的说,就是美国收入必须在美国报税。但涉及到美国境外的全球收入,是否被税法判定为美国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的情况就有天壤之别了。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解释,“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与美国公民承担同样的报税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你满足税法对于“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界定,无论是美国收入还是全球收入,你都必须向IRS报税。但是如果你被税法视为“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则只需要就美国收入的部分进行报税。

那么怎样就会被税法界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呢?

美国国税局IRS采用两种测试,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和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如果该外国公民满足其中一项测试,该外国公民将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他的所有收入都与美国公民承担同样的报税义务。

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如果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外国公民将会被税法界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

1. 本年在美国境内居住31天及以上

2. 本年和过去两年内根据如下的计算方式,在美居住183天及以上

• 本年在美居住的天数,加上

• 本年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数除以3,再加上

• 再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数除了6

下面是两个例子:

例1

留学生小明09年和10年都没回国,全年待在美国,但11年由于家庭变故,只在美国待了28天,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小明这三年在美国的实际居住天数是:

28+ (365/3) + (365/6) =210.5 天。

小明会被判定为税法上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吗?

不会,因为第一条,本年在美国居住31天及以上不符合。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会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

例2

王先生由于工作关系在09, 10和11年均在美国居住了60天,他会被税法判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吗?

根据计算方式,王先生在美国的实际居住天数为60+60/3+60/6=90天。因此他不会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因为他不满足第二个条件。

注意,如果你能证明你是以某些豁免的身份居留美国的,那么你处于这些身份的时间不会被计算进实际居住时间。这些身份包括:政府相关人员,J或Q签证的老师或培训人员,F, J, M, Q签证的学生,学者以及职业运动员。

双重身份居民与“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

即使一个外国公民满足了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还有一些例外情况可以让他们选择不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其中一个例外情况是“密切联系”(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主要规定是如果该外国公民本年在美居住少于183天,并且本年在其他国家有tax home, 所谓tax home并非字面理解的家,而是指该外国公民最主要的工作地。并且该外国公民与tax home所在国具有更加密切的联系,那么该外国公民可以选择不以“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在美国报税。

另外,如果外国公民的所在国和美国有相关的税务条约,该外国公民的报税身份必须优先于美国法,而根据条约而定。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外国公民可能在一年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才满足“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界定,比如他目前不满足“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的条件,但下个报税年就满足了。对于这种情况,他可以按照双重身份来分别报税。

绿卡测试

绿卡测试相对清晰。如果外国公民获得了移民局发放的绿卡,他即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需要对全部收入报税。这个报税身份会和绿卡身份一同延续,直到绿卡身份被放弃或者被取消。

对于该“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生效的日期,如果你取得了绿卡但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始于你绿卡身份之日。但是,无论何时获得绿卡身份,该绿卡持有者都可以选择全年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

比如,琳琳在2011年9月15日获得了绿卡,现在是9月28日,根据绿卡测试,她已经被界定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需要对她的所有收入报税,即使她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的第一个“31天”的条件。她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开始于2011年9月15日,但是她同时可以选择2011全年都以“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报税。

“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与“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或美国公民结婚的情况

当“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与“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或美国公民结婚后想共同报税,他们可以选择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选择这种报税身份的话,该“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全年都会被视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即使他们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和绿卡测试。但是,比如“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王小姐和“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李先生结婚并选择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和李先生一起报税,但随后,李先生因为种种原因绿卡被收回并同时不满足实质居住测试,因此“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丧失,这时,王小姐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也会随之丧失,他们都将被视为“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同样,配偶死亡,离婚也会终止“非外国居民”(nonresident alien)配偶的“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报税身份。

为什么一个外国公民会希望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对自己的全部收入报税呢?

可能有人会觉得很奇怪,谁会愿意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向美国多多报税呢?答案很简单,对于这些外国公民,成为“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并不会导致他们多报税,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美国境外的收入。并且,“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身份可以依据法律提出税费的减少或豁免,因此反而减少了他们的缴税金额。并且,如果他们没有境外收入,对美国收入合理的多报税还可以提高个人的信用值。


高资产人士在成为美国税法上的“外国居民”之前的应做的避税计划

15年前,由于中国人普遍不富裕,在来美国之前没有想过也确实没有必要在事前做任何避税的计划。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移居美国之前就拥有高额资产的中国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做好今后的避税计划也应该得到重视。


在上一篇关于美国税法的文章中,我们讲到了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前,外国公民在美国境外的收入不需要向美国报税。但是,一旦该外国公民符合了“绿卡测试”和“实质居住测试”,他就必须对他的收入进行全球报税了。那么,在成为美国税法上的“外国居民”之前,对于那些拥有高资产的人士应该做怎样的资产计划来合理避税呢?

首先,无论在什么时间段,无论是什么报税身份,外国公民都应该保存他们收入和资产的各种来源证明文件。因为,虽然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外国公民的全球收入不需要向美国报税,但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后,这部分收入也是上报美国国税局的,为了避免误征或罚款,应该尽量保证财产来源证明的准确性。

其次,根据中国的传统,所谓“子承父业”,做父母的总是希望肥水不留外人田,自己的财产总是得传给子嗣才好。在中国,没有所谓赠与税或者遗产税的问题,但美国就不同了,赠与税和遗产税都是税率较高或者说极高的税种,不事先做计划,等到末了,对于高资产的人士,恐怕很可观的部分都会被美国政府收走,从此烟消云散。那么下面我们简要的介绍一下美国的赠与税和遗产税,由此探讨一些简单的合理合法避税的计划。

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简明扼要的说,根据美国政府2011年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关于赠与税和遗产税主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最为重要的,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对于美国境外的财产,外国公民可以毫无美国报税顾虑的赠予给自己的孩子。

其二,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后,每个人每年的赠与税免征额度是13000美元。也就是说,夫妇两个人每年可以将26000美元不缴赠与税的转移给自己的孩子。

其三,对于美国的“外国居民”的赠予税和遗产税有一个500万美元的终身免征额度。也就是说,如果赠予超过13000美元的部分选择不交赠予税,那么这个超出部分的金额会从这个终身额度中扣除,直到这个额度耗尽为止;如果没有提前使用这个终身免征额度,那么遗产的征税计算时会享有该500万的免征额度。举个简单例子,王先生在儿子结婚的时候要送他10万美元,但王先生的财产只有300万美元并且也不太会有很大的增值空间,那么王先生可以考虑使用这个终身的免税额度,不对这10万美元的赠与交任何赠与税,但此时,他的遗产免征税额就会降到491万3千美元。

其四,上面提到了,美国的“外国居民”有一个500万的终身额度,这个额度有可能因为提前在使用在免税赠予上而降低。但无论如何,在计算遗产税的时候,超过这个额度,联邦会对超出部分收取35%的遗产税,另外根据州法的不同,州政府还会对超出部分再征收6%-15%遗产税。

根据以上的基本信息,对于即将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的外国公民,应该做哪些准备呢?由于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他们美国境外资产的转移是不受美国税法管辖的,因此,此时应该尽早做出规划,将计划给孩子的部分转移到自己孩子的名下而不向美国报税。如果孩子还小,担心其不能管理好这部分财产,可以在咨询专业信托律师后为孩子设立相应的信托账户。

事前做好财产的转移和不做任何准备有多大的差距,我们来看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1:

王先生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前有3000万美元的境外资产,但是他完全忽略了事前做财产转移的计划。直到已经获得绿卡,需要向美国国税局进行全球报税以后,才想到要把自己1500万美元的财产送给他的三个孩子,每人500万美元。这时这些赠予的财产以及王先生以后的遗产,都得按照上面谈到的税率向美国政府缴纳赠与税和遗产税了。

例2:

陈先生和王先生是同样的情况,但是他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将1500万美元转移给了自己的三个孩子,每人500万。由于中国没有赠与税,所以陈先生对这部分钱没有任何缴税顾虑。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后,陈先生和太太继续每年逐步在赠与税免征额度之下转移了钱给孩子们。最后陈先生和太太用剩下的不足千万的钱享受晚年生活。因此,在他们垂暮之年时,可能需要征收遗产税的部分就相对不那么多了。

当然了,对于大多数的移民或者暂时移居美国的中国人来说,因为他们的财产可能并不会如此庞大,因此,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前做上述的避税措施可能显得不那么必要。但是,对于那些确实拥有庞大资产的人士,是否提前做了合理的避税计划对于今后的缴税数额就有天壤之别了。


仅供参考!

世界关注:中国的美元资产将何去何从?

美国财政部本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8月份中国在连续4个月增持美国国债后减持365亿美元,这是近年来最大幅度单月减持量。目前中国持有美国国债1.1370万亿美元。

中国的美元资产何去何从,新华网文章认为:

是否表明中国开始系统性减持美国债?

“增持和减持总是根据市场行情在变动。”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志杰说,“过去几个月间国际避险情绪上升,使得美国国债收益率持续降低,美国国债价格升高。中国在一个相对较好的价格上变现是合理的,外汇储备的投资也是高效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表示,外汇储备持有美国国债是市场的投资行为,根据市场状况动态调整,增持和减持是正常操作。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认为,中国减持数额相对于庞大的美债市场是很小的部分。“减持的操作对国际市场挠跋旌苡邢蕖!?

减持背后是对美元资产质量的隐忧?

透视本次减持美国国债背后的原因,一些专家认为,这反映了我国外汇储备管理者对中长期美元贬值的担忧和中国迫切需要摆脱“美元陷阱”的考量。

陈凤英说,美国“寅吃卯粮”滚出巨大债务雪球,国际货币体系又是美元本位制,中国由于外贸结构等原因以美元为主的外汇储备迅速积累。但是在美元贬值风险加大的同时,增持和减持美债都会对中国经济造成损害,陷入“美元陷阱”中。

“美国‘悄无声息’地增发美元,获得减少债务负担的好处,可是这会导致中国外储大幅缩水。”陈凤英说。中国减持美国国债一定程度上存在对这种因素的担忧。

美债是否仍为“现实选择”?

“持有一定量美债对丰富外汇储备投资有益,确可说是一种‘现实选择’。”陈凤英说,“世界经济就像是很多个长疤的苹果,只是美国的疤要轻微一些。”

对于有观点提出中国外储可以用来大量投资石油、黄金等大宗商品,外管局负责人表示,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风险较高,并且如果利用外储大规模投资,则可能推升其市场价格,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

“短期内美元本位制的国际货币体系不会改变,中国继续持有大量美元资产也不易改变。”陈凤英认为,“中国企业可以更多地参与到海外市场直接投资中去,也可以挑选优质外国公司购买债券。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

也有专家表示,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尝试新的外汇投资途径,对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有积极意义,但要从根本上改变整体格局,关键还是要依赖开掘国内经济动力,减少对外贸易依赖度,进而减缓外汇储备增速和减小规模。

人人皆应立平安书(遗嘱)及作遗产策划

近日有朋友开始关心遗产策划,问及甚么人或有多少财产才应花时间和心思去策划遗,及预备平安书(遗嘱)。

是否要有相当财富才应做遗产策划?话说某君身无分文,因交通意外而成受害者,在死后获保险公司陪偿数十万元,某君若没有立下平安书及作出遗产策划,则该数十万元便会由法庭决定。假若他父母皆已谢世,已结婚及有两名子女和一个年方16岁的弟弟一同居住,他若有做遗產策划,他可能会為其弟弟留下一点钱财供其生活及日后读书所需,但在没有平安书及遗產策划的情况下,其弟弟可能会分不到分毫及被逐出家门,这当然不是某君所愿见。

有些人认為若果自己钱财不多,万大事有丈夫或太太照顾子女,所以自己不用做平安书及策划遗产。问题是,若丈夫和太太因车祸或其他意外同时谢世,则其未成年的子女便可能要根据政府的决定而安身于某个家庭,而那个家庭未必是该夫妇所愿。若夫妇在加拿大没有亲戚,则会更加麻烦。

而且,在以上的情况下,一般法庭会判予其子女可在其成年时(在安省18岁是成年之期)全数提取其应得的遗產。一般家长不会放心地将巨款一次过交给其刚满18岁的子女,但若没有平安书及遗產策划,这将会是一个对子女的重大考验。

妥善的遗產策划,不单為后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减少税务负担,让后人在财政上有更多的支缓。

在加拿大的税务而言,一般来说若一个纳税人谢世,税务局便看作為那人在死前一刻将在所有投资(股票,基金或房地产)及RRSP变卖,要在那年缴交资本增值税及入息税(所有RRSP的变卖提取均视作為入息)﹐所以谢世人士的税率容易达到最高的水平,接近一半。但当中有些情况是例外,如转给配偶、未成年的子女(直至他们是成年人為止)或身心有障碍(infirm)的任何子女之RRSP﹐则不用在转名时缴税。若投资转到配偶名下,配偶可选择是否引发资本增值。另外,自住房屋的转让也不需缴交资本增值税。

做平安书及遗產策划,不一定要花太多的金钱,但应有一些相关的知识。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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